一、外國離婚判決什么情況下不被我國法院承認

外國離婚判決以下情況下不被我國法院承認:
1.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4.該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法院的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
二、怎么辦理涉外婚姻的公證
如下辦理涉外婚姻的公證:
1.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交材料;
2.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
3.公證機構進行審核,合格的,開具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jù)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guī)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三、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資料
涉外婚姻需要的資料:
1.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證件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際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證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jù)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guī)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n(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n(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n(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n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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