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單位可以構成嗎

挪用公款罪單位不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jīng)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nèi)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三、挪用公款罪能否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證據(jù) 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yè)務經(jīng)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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