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a target="_blank" href="http://dilbar.cn/zhishi/jjjiufeng/fbzdjzf_symm/">商業(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shù)氖侄潍@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jīng)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yè)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tài),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xiàn)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xié)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chǎn)的損失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的來看:
(一)締約的一方必須有損害的事實。由于締約一方有損失的事實,致另一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即應該承擔締約責任。換言之,沒有損失,即無須承擔責任。造成責任一般指財產(chǎn)損失,亦有人身損害。所謂財產(chǎn)損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財產(chǎn)因締約—方違約而減少、滅失。所謂人身損害,即身體和精神方面。雖然身體和精神方面的損害不易被認定,但確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精神上遭受損害,易影響身體健康,也可能產(chǎn)生經(jīng)濟損失。
(二)締約過失行為與經(jīng)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締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與締約的另—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必然有關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在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時,必須確認損害事實,分清損害是否實際發(fā)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司法實踐中應對損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慮,以減少受害方的損失。
(三)締約人有過錯。該過錯行為分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締約一方存在惡意行為,而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締約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締約另一方的損失。在締約過程中,無論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締約方均應為防止損失擴大,減少損失而努力,將損失減少在最小的范圍之內。由于締約雙方的過錯,均造成對方的損失,則在締約責任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四)締約方的違法性。我們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雙方存在過意或過失地違反締約責任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未盡到互相通知、保護、保密、注意等義務,或存在惡意磋商、欺詐、脅迫等過錯行為的,也即只要有締約過錯行為,那么就要承擔締約責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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