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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一方具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合同訂立相關(guān)重要事實等違背誠信的行為,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可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
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的情形: 一:虛構(gòu)社保、規(guī)避限購令。 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三:審查不到位。 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六:隱瞞房屋弊端。
以下這些情形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
在合同關(guān)系中,是否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然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guī)定,只要合同關(guān)系存在,即使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當事人仍可以對他行使締約過失
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
一、哪些情形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如何承擔和追究,一般按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執(zhí)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進行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
有合同沒有效力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兩種類型。 具體表現(xiàn): 沒有經(jīng)過同意,就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之際沒有盡到通知等各項義務,導致對方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之際沒有盡到保護義務,對方的人身權(quán)、物權(quán)受到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是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 2、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信賴的利益損失; 3、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或者法定附隨義務,其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