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應當明確合理,不能過于簡單,其具體內容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費的負擔等。
(一)仲裁地點。
在仲裁條款中,確定在哪國仲裁,一般就適用該國的仲裁法律。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三種規(guī)定方法之一。
1.力爭規(guī)定在我國仲裁。
2.有時規(guī)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3.規(guī)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規(guī)定一個常設的仲裁機構。我國主要的常設仲裁機構是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別設在深圳和上海的分會。另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庭。當爭議處理完畢,它即自動解散。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規(guī)定進行仲裁的手續(xù)、步驟和做法。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在我國,進出口合同的仲裁條款,一般都規(guī)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
多規(guī)定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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