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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9-12 12:15:16 201 人看過

一、留置權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

留置權的消滅的原因如下:

1.主債權消滅;

2.留置權已經實現;

3.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4.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

5.或者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留置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二、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qū)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三、留置權適用善意取得嗎?

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該動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可能是基于對債務人的信賴而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債務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債權人是善意取得,從而在該財產上取得了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n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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