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再審第三人如何列明
申請再審人包括三種情形:(1)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第三人,且該當事人必須是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當事人;(2)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案外人;(3)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繼受人。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于其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其余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書中載明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對于其余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結論。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4、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yè)、住址;自然人職業(yè)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qū)的自然人,應注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qū)。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xiàn)住(再審申請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上載明的住所)”。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款規(guī)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一、公安機關如何啟動行政訴訟再審
一、根據對話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再審程序提起抗訴,由此進入再審程序。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⒈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⒊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三、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請問一下關于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如何列明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結合《執(zhí)行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i斥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3.《執(zhí)行解釋》第二十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其行使行政職權的,其超過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三、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如何列明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jiān)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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