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認能主張締約過失賠償。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因此造成對方損失。效力待定合同是否被追認,不影響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因此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法律后果。一般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須具備下列條件:(1)締約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chǔ)的先合同義務;(2)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害;(3)相關(guān)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guān)系;(4)行為人有過失?!景咐?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轉(zhuǎn)包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壩的地質(zhì)災害治理工程為由,收取了原告張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并出具了收條,作為擔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條上簽名。原告張某進場后準備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該工程已向他人轉(zhuǎn)包為由予以拒絕,為此,給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設(shè)備費和人工費損失67855元。綜上事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由二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70000元,前期墊資費用67855元,共計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時,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九袥Q】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返還保證金及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500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原告張某承擔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擔2319元。本案為建設(shè)施工合同中發(fā)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應適用合同編相關(guān)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并承擔損失賠償?shù)膹浹a性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轉(zhuǎn)包資格,為訂立合同,向原告張某提供不真實信息,損害了原告張某在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賠償原告張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應對對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1、時間:合同成立前,為訂立合同而在磋商的時間;2、主體:僅發(fā)生在磋商當事人之間;3、行為:(1)惡意磋商;(2)訂約欺詐;(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結(jié)果: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締約費用及利息;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利息;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而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包括預期違約、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等行為。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行為類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chǎn)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原因締約過失責任的產(chǎn)生,前提是企業(yè)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guī)范的行為。主要包括: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jīng)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yè)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原因,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時,經(jīng)營者認為對方?jīng)]有詢問就不必向?qū)Ψ秸f明物品瑕疵或權(quán)利瑕疵,或者經(jīng)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xiàn)在企業(yè)已經(jīng)簽訂的合同之中。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chǎn)生于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xù)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按照目前法律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1、惡意磋商。2、欺詐諦約。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quán)、物權(quán)。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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