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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4-22 16:40:58 76 人看過

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辦法中的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修改為: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

二、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三、第十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完善,方便群眾生活。

四、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小高層可以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

五、第十六條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開發(fā)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以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文件(以下簡稱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優(yōu)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第二十條修改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家庭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家庭收入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現(xiàn)有住房情況證明;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

七、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qū))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具體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經調查核實,申請人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二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住房狀況的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八、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應當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限為20日。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回購。具體回購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或者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成交價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縣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同等條件下,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優(yōu)先回購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

市、縣人民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購房人可以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未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出租。

經濟適用住房未滿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以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十、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在第一款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后面增加也可以先租后買。

十一、刪除第二十九條。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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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是國家規(guī)定的98天和地方規(guī)定的30天共計12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墩憬∨毠趧颖Wo辦法》第十四條女職工分娩后,其產假及相關待遇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1)正常分娩時,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個月以上早產或超期分娩時,按照正常分娩處理(3)
    •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批準產假的規(guī)定
      重慶在線咨詢 2023-10-02
      產假可休國家規(guī)定的98天以及地方規(guī)定的30天共12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 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第9條新規(guī)定中有哪些
      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2-09-18
      城市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