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名股東會不會強制退出

公司掛名股東是不能強制退出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退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強制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從而實現(xiàn)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掛名股東也是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存在強制退出公司的情況。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股東退出會不會要本人到場
股東變更是不需要本人到場的,股東自己不方便的話可以委托他人到場處理相關手續(xù)。一般情況下,股東變更的方式就是轉讓股權,將手中的股份轉給他人。如果是內部股權轉讓,雙方達成協(xié)議即可。如果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外面的人,則應當由股東會議作出決議。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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