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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交強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2-15 09:50:14 464 人看過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第三者對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應付賠償責任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的法律地位。占絕對優(yōu)勢的觀點認為,代位求償權是為財產保險所特有的制度,因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創(chuàng)設本意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致的損失。而交強險是否適用代位求償權,在理論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行為人按過錯的不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此可以看出,交強險保險人雖未實施侵權行為,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人僅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對保險人應賠償部分,被保險人無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機動車方對事故不承擔責任,交強險也應在無責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終局責任、替代責任,而不是連帶之債或不真正連帶之債,侵權行為人并不因交強險的存在而獲得任何責任減免。所以,交強險保險人無權對侵權行為人行使保險代位權,減免自己的賠償責任,加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域外立法承認交強險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其理論基礎與我國不同。

我國臺灣地區(qū)侵權法通說也認為,受害人對加害人和保險人同時享有請求權,受害人有權選擇。上述法域均認為交強險保險人與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當第三者(非被保險人)是侵權行為人時,其賠償責任不因交強險而減免,故賦予保險人保險代位求償的權利。

由于責任性質上的差異,上述域外理論不能直接適用于我國。筆者認為,不能單純從文義解釋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應結合其立法本意進行目的分析。縱觀各區(qū)域立法例,大陸法系國家多規(guī)定交強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各國實行交強險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民眾遭受交通事故后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風險,而非免除第三者的責任,由保險人作為終局責任人。我們應規(guī)定交強險的保險人和致害第三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避免第三者通過交強險逃避自己應負的賠償責任,而獲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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