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的教學樓不可以抵押。法律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是禁止抵押的。學校以其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教學樓瓷磚脫落學生被砸致頭骨骨折學校賠3.4萬
學校教學樓外墻上裝飾瓷磚脫落,將在校學生砸傷致十級傷殘,學生將學校告上法院。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對此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明光市職業(yè)高級中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朱雨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34455.2元,并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30日,安徽省明光市職業(yè)高級中學教學樓上瓷磚墜落,將該校在校學生朱雨頭部砸傷出血。朱雨當即被送至該市中醫(y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右頂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頭皮挫裂傷。當日行開顱碎骨片清除+血腫清除術,住院治療至第二年1月25日出院。2008年7月1日,朱雨在江蘇省腦科醫(yī)院及南京軍區(qū)南京總醫(yī)院接受檢查治療,診療意見為:右頂部外傷術后,右頂部條狀顱骨缺損伴腦內異物;待生長期后,身高定型后行顱骨修補術。后經司法鑒定為:因外傷致傷頭部,治療后,右頂部遺有6cm2以上顱骨缺損,屬十級傷殘。2008年12月9日,朱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明光市職業(yè)高級中學賠償其護理費7052.8元、營養(yǎng)費34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傷殘賠償金25980.8元合計42033.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人身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負有對其教學設施管理和消除安全隱患的法定義務,由于其疏于履行相關職責而致使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被告依法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提出原告未治療終結而不應該評定傷殘的主張,因原告朱雨從受傷治療、評殘,主要經濟損失已經確定,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后續(xù)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權利。原告主張護理費7052.8元、營養(yǎng)費34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依據不足,依法調整為,護理費894.4元(2634.4)、營養(yǎng)費2320元(11620)、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2610)、精神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25980.8元(12990.42)合計人民幣34455.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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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債權人通過書面的形式簽訂有關的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的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拒絕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將抵押的財產進行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進行受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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