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裁定撤消或不予執(zhí)行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4-29 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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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對涉外仲裁裁決只進行程序上的審查,而不進行實體上的,即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審查。同時也規(guī)定了有關當事人只能就程序問題提出質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對裁決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這在法律上保證了涉外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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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按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依據(jù)法律對申請人、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居中裁判的制度。經(jīng)過涉外仲裁機構委員會裁決的,仲裁裁決書制作出來就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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