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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3-05 15:52:53 356 人看過

1、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xié)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xié)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采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xié)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結束;

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

對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內容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調解協(xié)議依法成立后,對于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xié)議,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經審查,發(fā)現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

一、法院的訴前調解規(guī)定有哪些?

法院的訴前調解主要有如下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3、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4、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5、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6、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況。

7、調解不成的后續(xù)處理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xié)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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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和解)制度,我國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觀點。 比較通行的觀點認為,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發(fā)生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糾紛或沖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修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以及恢復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并使加害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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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2-07-16
      雖然行政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在司法實踐中,以調解解決官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撤訴制度與司法實踐相脫節(jié)。
    •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制度是怎樣的?建設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制度
      廣東在線咨詢 2022-03-03
      反訴是現代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現代各國在民事訴訟立法中幾乎亦不例外地規(guī)定了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著立法簡單化的傾向,再加上在實踐中反訴的復雜性使這一制度在實體法律關系日趨復雜、訟事日增的當代不能有效地充分發(fā)揮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現代化的中國今天,中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制度(注:以下所稱反訴均是指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建設如何?是否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在理論和立法上又應如何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