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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各省市地區(qū)自行發(fā)布的工資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的給員工發(fā)放工資。發(fā)放工資的形式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自行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發(fā)放工資的形式,如現金、銀行卡、微信等都可以,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就行。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
工資原則上應該通過銀行賬戶發(fā)放,這種情況存在偷稅漏稅的嫌疑
微信轉賬只是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嫖娼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工資:一是可以采取勞動監(jiān)察投訴或申請。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
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曾經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三)考勤記錄、打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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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起訴條件的,微信轉賬也可以起訴。微信轉賬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要符合以下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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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販賣毒品的,微信轉賬記錄可能被作為定罪的證據,但僅依據轉賬記錄還不足以對其定罪量刑,因為孤證不能定罪,但若有其他證據作支撐,微信轉賬記錄就可以成為定案依據。具體的證據偵查與調取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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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后發(fā)工資違法。公司延后發(fā)工資,而且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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