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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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條、社保繳費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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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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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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