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辭退員工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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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guī)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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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
勞動合同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guī)定如下: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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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guī)定有哪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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