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如何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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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需在一年內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下面,關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條件: 1、符合《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 (1)申訴人是與本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含繼承人、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訴人; (3)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和受訴仲裁委員會管轄。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期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提報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shù)提供副本; 2、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jù)資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xù); 4、當事人對仲裁主體有異議的,還應提交主體資格的證明資料。 三、辦事程序: 1、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shù)提交相應數(shù)量的申訴書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6、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7、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之外,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的,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只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四、辦理時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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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有: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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