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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之后,在仲裁中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此時是應當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的,此時申請的當事人是可以以口頭的形式提出,也是可以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 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對人證言、物證、書證可以證據保全措施。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 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 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
證據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這就是證據保全。有三種方法可以保存證據:1、向證人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2、拍照、錄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
1、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證據保全程序的啟動始于當事人提出的書面證據保全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應當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2、仲裁機構應當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照審查財產保全申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采取措施。仲裁的當事人保全的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不停止裁定復議期間運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的措施,具體而言: 一、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保全的財物進行清點后,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財產的一種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xié)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
訴前證據保全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新的制度,是證據保全的其中一種,為了避免在緊急情況下證據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便日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