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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設備租賃合同確定管轄法院的方式是約定優(yōu)先,若是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相同。均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申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院管轄范圍是租賃糾紛,雖然是以對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但依其性質而言,仍然屬于債權債務糾紛。雖然,對于不動產糾紛,各國一般都明確為專屬管轄。但是,這些專屬管轄是針對涉及不動產物權性
租賃合同糾紛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適用于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如果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挑選被告住所地、合同實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可以約定管轄。因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法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qū)別有以下兩點,分別是: 1、兩者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不同。融資租賃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而租賃合同是租期超過六個月,才應采用書面形式; 2、兩者的主體不同。租賃合同涉及的主體主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專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