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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而何為“上下班途中”,《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作出更具體的解釋,從保障工傷事故
在進行工傷認定時,上下班時間的界點根據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來確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
上下班途中摔傷不算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上班途中受傷,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即: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及”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山下班途中
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傷害,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線路。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三個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 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 三是空間要素,即
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傷不一定屬于工傷。員工在上班途中受到了傷害,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認定是否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員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此時
下班途中車禍是否算工傷,要根據責任確定。若非受傷者主要責任,則屬于工傷。具體賠償如下: 1、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
上下班途中,工傷賠付標準需要根據傷殘等級來確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配偶、父母、子女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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