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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②各經濟特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
以下民事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處理專利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治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治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
專屬管轄。是指由訴訟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專門管轄。這種管轄一般是獨占的、排他的,是法律規(guī)定只有專屬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訴訟。專屬管轄包括兩種經濟糾紛案件: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
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j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于自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這種認識顯然不妥,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guī)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管轄法院,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管轄法院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合同借貸的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對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進行確定,可按照以下規(guī)定: 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為了生產經營,而對產品進行制造、使用、銷售發(fā)明等的行為,由該產品制造地的法院進行管轄,不清楚制造地的,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銷售地的法院受理。 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確定法院管轄時,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但離婚案件較于普通民事案件有特殊之處,為了方便當事人提起訴訟,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管轄做出了特殊規(guī)定。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