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是否具有調查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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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享有調查取證權,這是為了使仲裁庭成員形成對案件事實的真實認識和感受。在當事人完成了舉證之后,由于當事人專業(yè)知識的缺乏或者取證能力上的欠缺,從證據(jù)材料上,不能使仲裁員確定案件的事實,或者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顯示,有能進一步發(fā)掘案件事實的證據(jù)。那么,仲裁員可以行使調查取證權,以查清案件事實。在實踐中,仲裁庭何時才開始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后還是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后仲裁法和各地仲裁規(guī)則中一般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庭審調查之后,仲裁員如果認為有調查證據(jù)的必要,可以中止審理,展開調查,在調查以后再次組織當事人開庭質證。這樣在無形當中就造成了審理時間的拖延,有礙仲裁的效率。筆者認為,應在規(guī)則當中明確的賦予仲裁庭在收到案卷材料之后即享有調查取證權。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專業(yè)性保證了其具有認識證據(jù)所反映情況真實性的專業(yè)知識,能保證在事實認定上更加客觀。仲裁庭在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并不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仲裁庭所調查的事實和取得的證據(jù)不具有可信性,則仲裁庭不得以該事實和證據(jù)作為裁決的依據(jù)。仲裁庭的這種調查取證權只是為了更快捷的解決爭議,不對當事人的證據(jù)權利構成任何影響。自然,當事人也不得以開庭之前仲裁庭調查取證的行為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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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需要的證據(jù)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案件受理當事人或委托代理方(例如九源勞動保障機構)向管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以及相關證據(jù)。 2、等待申請審核,拿《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在五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立案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則發(fā)給申請人《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開庭通知》。對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發(fā)給《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勞動仲裁調解庭調解。勞動仲裁案件在仲裁庭由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則進行開庭審理。 4、開庭審理,沖裁裁決。勞動調解不成功,進入到開庭階段。開庭審理仲裁庭審主要有調查階段、質證階段、辯論階段,最后調解等,最后調解不成則仲裁裁決。 5、拿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6、對結果不服可起訴。裁決之后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管轄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7、獲得賠償。根據(jù)判決結果,被告企業(yè)必須執(zhí)行補償或賠償義務,原告方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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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說來,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是否有調查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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