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計抵減加計減免政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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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注釋》執(zhí)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扣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注冊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扣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額外抵扣政策后,當年不再調整,下一年是否適用,根據(jù)上一年的銷售額確定。納稅人可以計提但未計提的額外抵扣金額,可以在確定適用額外抵扣政策的當期計提。(二)納稅人應當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扣。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額外的抵扣額;已計提額外抵扣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轉出的,應當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減少額外抵扣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期計提加計抵扣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上期末加計抵扣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扣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扣額(3)納稅人應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抵扣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況:1。抵扣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扣;2、抵扣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大于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從抵扣前的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3、抵扣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的,以當期可抵扣加計抵扣額抵扣應納稅額為零。當期未抵減的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時,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抵扣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抵扣。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不能劃分的,不得計提抵扣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抵扣額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抵扣額的計提、抵扣、調減、余額等變化。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金額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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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指國家允許特定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出一個抵減額,專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可以享受加計抵減稅收優(yōu)惠政策。
四大行業(yè)加計抵減政策主要有投融資支持政策、稅費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和“放管服”政策四大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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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服務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和生活服務”四大行業(yè)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xiàn)代服務業(yè)包括: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業(yè);2.信息技術服務業(yè);3.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業(yè);4.物流輔助服務;5.有形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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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10%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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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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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的含義
加計抵減是此次改革出臺的新政策。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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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算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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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是此次改革出臺的新政策。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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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政策是指什么
加計抵減是此次改革出臺的新政策。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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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如下: 1、2019年4月1日至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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