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調整競爭關系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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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嚴重部門壟斷和地區(qū)封鎖以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亦作了相應的禁止和制裁的規(guī)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公用企業(yè)或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指定商品,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串通投標的行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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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嚴重部門壟斷和地區(qū)封鎖以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亦作了相應的禁止和制裁的規(guī)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當競爭的行為;公用企業(yè)或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指定商品,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串通投標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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