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上所列來擬定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屬于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物權不能單獨轉讓,應隨著主債權同時轉讓。
二、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三、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qū)別在于:
1.內容不同
用益物權是以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而擔保物權則側重于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其不以對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通過支配物的交換價值來確保所擔保的債權獲得圓滿實現。
2.存續(xù)期間不同
用益物權往往有明確的存續(xù)期間,此種存續(xù)期間或是約定的,或是法定的。而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后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3.性質不同
除地役權外,用益物權都不具有從屬性,故用益物權主要為獨立物權。用益物權一旦設立,權利人便獨立地享有對標的物的使用權、收益權,亦即該權利是獨立存在的,依當事人之間設立用益物權的行為或法律的規(guī)定而設立。
而擔保物權因其具有從屬性,即擔保物權因債權的產生而產生,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所以是從權利。一般來說,盡管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權利內容完全不同,但是,它們完全可能同時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例如,在某一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在該土地上設立抵押權。
4.目的和社會功能不同
權利人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從而獲取物的使用價值,因此必然要以對權利客體的實體支配為條件。
但在擔保物權中,擔保物權設定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權,所以不以對標的的直接支配為條件。質權之所以要求占有質物,是為了保證質權的實現,而非為了使用質物從中收益。
5.客體不同
用益物權通常以不動產為客體。雖然《民法典》規(guī)定動產之上也可以設定用益物權,但是《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四種具體用益物權都是以不動產為客體的。而擔保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不動產以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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