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chǎn)分割時如何處理遺留債務
分割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哪些遺產(chǎn)可以寫在遺囑里
以下財產(chǎn)可以寫在遺囑里: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yè)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包括土地、農(nóng)具、建材、農(nóng)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包括抵押權、質(zhì)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三、遺產(chǎn)分配須考慮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遺產(chǎn)分配須考慮的基本原有:
1.協(xié)議分配優(yōu)先的原則;
2.互諒互讓、協(xié)商分割原則;
3.保護胎兒繼承權的原則;
4.有利于生活的原則;
5.照顧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原則;
6.其他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chǎn)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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