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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保險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的界定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2-04-20 11:17:08 428 人看過

在保險實務中,近因原則運用得相當廣泛,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承保風險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責任。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以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對不屬于承保風險的近因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關于近因的理解和界定,在實務中屢屢有爭議發(fā)生。

關鍵詞:異議;保險;近因原則;保險責任

筆者針對一起財產險的案例,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進行剖析,以期拋磚引玉,與業(yè)內人士商榷。

一、案情簡介

A企業(yè)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險公司對固定資產(廠房、設備)、存貨(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受益人為A企業(yè),期限為2007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時止。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場大雨傾盆而降,并刮起7級大風。大風吹壞A企業(yè)多個倉庫屋頂,雨水進入倉庫,造成倉庫內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損。

出險后,由于在保險期限內,A企業(yè)認為倉庫及存貨發(fā)生保險事故,尤其是倉庫存貨損失60余萬元,因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并核實有關損失,最后確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業(yè)12萬元的損失,其中房屋維修費用2萬元,存貨損失10萬元。

二、本案的異議

保險公司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經查閱當?shù)貧庀蟛块T提供的資料顯示:事故發(fā)生當時的風力最大瞬間風速為每秒17米,風力7級;氣象部門的雨量傳感器顯示數(shù)據(jù)為8毫米。在理賠過程中就如何賠償發(fā)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shù)睦碛墒牵菏掳l(fā)當日風力7級,已達到暴風標準。本案中,A企業(yè)倉庫屋頂受損是暴風造成的,倉庫內的存貨受損是暴風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據(jù)保險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暴風是保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A企業(yè)12萬元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給予賠償,而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理由是:暴風已達到自然災害等級;雨量并未達到,屬正常自然現(xiàn)象。保險單只保自然災害,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屋頂損壞的損失應予賠償。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屋漏和下雨,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huán)節(jié)。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所以保險公司對倉庫內的存貨損失應拒絕賠償。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要想正確分析本案,需要對近因原則及其保險責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謂近因,并非指在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結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實務中,近因原則在保險實踐活動中運用得相當廣泛,但對近因的判斷有比較大的難度。因為,導致?lián)p失的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既可能是承保風險,也可能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產生損失的原因是單一原因造成損失時,此致?lián)p原因即為近因,保險人的責任較易確定。如果該原因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必須予以賠償,如果是除外風險或者是保險單中未提及的風險,則無須賠償。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則要考察其內部邏輯關系,具體而言:

1.幾種原因同時作用,即并列發(fā)生。兩個以上風險原因連續(xù)發(fā)生造成損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fā)展結果果鏈條上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或者說,后因不決定損失的發(fā)生,只決定程度輕重、損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風險,而后因不論其是否是承保風險,保險人均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風險,保險人也不必負責。當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風險,此時后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成立獨立的因果關系,保險人依該獨立關系承擔保險責任。

2.幾種原因間斷發(fā)生。多種原因危險先后發(fā)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或合理的延續(xù)時,以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后因之間,自身存在著因果關系,后因不過是前因作用于保險標的上因果關系鏈條,并對損害結果獨立地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變成遠因而不被考慮,遠因是否為承保風險并不重要,同時如果沒有遠因是否會發(fā)生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就于具有現(xiàn)實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時,前因與后因之間本身沒有繼起的因果關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發(fā)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對損害結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介入原因獨立地對損害結果產生作用,或者說,介入原因是損害結果的獨立原因,并不排除現(xiàn)實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fā)揮作用的情形。關鍵在于,后因是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lián)p害結果的充分條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險標的處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損害結果的充分或必要條件。當然,也有可能是,后因雖然作用于保險標的,但并未導致?lián)p害結果,則其沒有打斷前因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前因仍為近因。

3.幾種原因并存發(fā)生。所謂并存,是指在造成損失的整個過程中,多個原因同時存在,相互之間沒有前后繼起關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著是同時發(fā)生,在時間上,多個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在作用于保險標的而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時點上是同時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損失,而不是時間上最接近于損失的原因。關鍵是要考查,后因與前因之間,本身是否有因果關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發(fā)動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關系,這是此種類型有別于其他類型的質的規(guī)定性。同時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不一定都要構成充分條件,獨立開來,可能任何一個原因憑單個都無法導致?lián)p害結果,但這不影響其成立近因。

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在多個原因情況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險責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時發(fā)生的諸多原因有的對損失的發(fā)生具有現(xiàn)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則屬于保險責任,有的原因僅僅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者擴大了損失的范圍,則此種原因不能構成近因,不屬于保險責任。如果它們各自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區(qū)分,保險公司只承擔賠償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結果或延伸所導致的損失。如果不好將原因加以區(qū)分,則要考察多個原因之間的內部邏輯關系,以其有無中間環(huán)節(jié)和原因與結果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距離遠近為判斷標準。

四、本案的結論

通過以上對多個原因致?lián)p的保險責任分析,筆者認為,本案屬于上述前因先使保險標的陷入一種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發(fā)揮作用的情形。本案倉庫屋頂損壞的近因是暴風,而貨物損失發(fā)生的近因是雨水進入倉庫。倉庫屋頂損壞是暴風直接、必然的發(fā)展結果;倉庫屋頂損壞與雨水進入倉庫互有因果關系,雨水進入倉庫是倉庫屋頂受損造成的;但如果沒有下雨,也談不上雨水進入倉庫。屋漏和下雨,兩者缺一不可。正所謂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還到不了貨損,中間有一個雨水進入倉庫的環(huán)節(jié)。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進入倉庫;雨水進入倉庫,再造成貨物損失,雨水進入倉庫是近因。也就是說,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但這一原因并不現(xiàn)實性地、決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貨物損壞,而雨水進入倉庫是貨物處于非正常境地時導致?lián)p害的必然結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險公司不應當對貨物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這個結論在情理上也許被保險人難以接受。但是從保險近因原則的分析上,不能認定暴風為貨物損失的近因。筆者建議,對本案的處理,既要考慮到保險公司的經濟利益,也要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情況,最好還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解決,對損失按比例分攤為宜。

五、結語

對近因原則分析,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是一個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更加深入細致的探討和研究,而在處理實際問題時,我們應該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探求事物之間本質的和內在的聯(lián)系。

參考文獻:

[1]周勇.新編保險學基礎——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3.

[2]許崇苗,李利.中國保險法原理與適用: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所羅門·許布納,等.財產和責任保險:第4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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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咨詢
    • 什么是保險近因原則?
      河南在線咨詢 2023-06-12
      保險關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后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fā)生的損失補償責任。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我國
    • 保險各近因原則是怎樣的
      天津在線咨詢 2021-10-14
      1、保險近因原則是指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而確定是否給予補償?shù)脑瓌t。凡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標的受損,保險人給予補償。否則,保險人不予補償。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則最早產生于保險業(yè)較為發(fā)達的英國,英國早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就以成文法形式明文確立了近因原則。該近因原則確立后,被多數(shù)國家所采用,近一個世紀來,大量判例足以證
    • 保險事故近因原則是什么意思?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怎么樣的
      香港在線咨詢 2022-02-15
      保險關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fā)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后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fā)生的損失補償責任。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只有在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我國
    • 什么是醫(yī)療責任保險,醫(y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及其責任范圍是怎樣的
      北京在線咨詢 2022-03-18
      醫(yī)療責任保險是指,1.投保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yī)療責任發(fā)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2.具體地醫(y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被保險人所發(fā)生的醫(yī)療事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既可由醫(y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yī)院投保,保險公司承擔醫(yī)療機構及醫(y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fā)生醫(y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
    • 醫(yī)療責任險的保險期間及其費用
      澳門在線咨詢 2022-03-30
      醫(yī)療責任險一般的保險期間為1年,適用條款包括《醫(yī)療責任保險條款》、《附加外請醫(yī)務人員醫(yī)療責任保險條款》、《附加進修醫(yī)務人員醫(yī)療責任保險條款》、《附加醫(yī)務人員遭受傷害責任保險》。具體的基準收費如下: 1、醫(yī)務人員基準保費:670元/人; 2、床位基準保費:450元/床位; 3、住院病人手術人次基準保費:50元/人次 4、醫(yī)療機構年度基準保險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收;醫(yī)護人數(shù)4人(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