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糾紛申請仲裁去哪里
經濟糾紛申請仲裁去經濟仲裁委員會。
1.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根據(jù)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書面通知雙方開庭日期和地點。未經仲裁庭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被申請人作出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應先調解爭議,鼓勵雙方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xié)議。
5.仲裁裁決。
二、經濟糾紛仲裁時間一般多長
對于仲裁期限的規(guī)定為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相應地延長期限。經濟仲裁期限的時長由使用的仲裁規(guī)則決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四十八條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guī)定的裁決期限。
三、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應該通過下列方式來處理: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先行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在第三方的調解下處理;或者自行協(xié)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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