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誠信原則的內(nèi)容

誠信原則主要包括三層含義:
一是要意思表示自由自愿并真實,能夠充分體現(xiàn)表意人的內(nèi)心目的。它要求雙方當事人不得通過優(yōu)勢或不對稱信息以欺詐方式訂立合同,獲取非法的有利條件。
二是要言行一致,做出的要約承諾應該始終如一,不能反復無常無端改變自己的主意,除非情勢發(fā)生變更,不得任意變更自己的意思表示。即使情勢發(fā)生變更,也不能單方采取行動,應該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諒解和同意,并不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否則構成顯失公平。同時守信還要求合同一旦訂立就應該切實地按照約定而全面地履行。
三是從雙方當事人開始協(xié)商時起,二者是處于一種特殊的前合同關系中。在此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應遵守商業(yè)道德和職業(yè)規(guī)范,為便利雙方的交易而進行必要的相互協(xié)助、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
總之,誠信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做到充分尊重他人意愿、善意履行合同和為便利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而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此外,誠信原則還應體現(xiàn)在合同的解釋方面,即對合同中含糊不清或雙方有分歧的條款應本著有利于合同目的實現(xiàn)和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誠信原則去解釋。
二、哪些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談判。后來乙以比丙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乙的損失是兩種價格的差價。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訴對方,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有一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甲為推銷乙生產(chǎn)的特種設備,正與乙進行談判。甲了解到乙將不可能從政府的主管部門取得必要的出口許可證,而這正是甲向乙付款的先決條件。但甲不告知乙這一事實,且最后簽訂了合同,該合同由于沒有取得許可證不可能生效。甲要承擔在了解情況后乙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比如,甲向乙保證,如果乙努力取得經(jīng)驗并準備投資15萬美元,則向乙授予專營許可。此后的兩年間,乙為訂立該合同作了大量工作,且一直深信將會得到甲的專營許可。當訂立協(xié)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時,甲通知乙必須投資更多的金額。乙有權拒絕這一要求,同時也有權要求甲補償其為準備訂立合同所發(fā)生的費用。
三、誠信原則適用的條件
(一)補充性
誠實信用對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作用通常已經(jīng)為法律和合同所明確規(guī)定,因此最大的誠信就是嚴格守法和守約。只有在法律和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當事人得依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規(guī)則,其補充作用甚為明顯。對于法官而言,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裁判的法理和依據(jù)時,也限于兩種情形:一是法律和合同無相應規(guī)定,通過解釋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據(jù)時,得以誠實信用原則平衡當事人各方之權利義務,提供解決問題的規(guī)則。二是在法律和合同雖有明確,但處理結果顯失公平,有違實質正義情形,法官得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對相應的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進行價值解釋,繼而作出裁判。無論法官依誠實信用原則填補法律漏洞還是合同漏洞,還是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屬于對現(xiàn)有法律和合同的補充。
(二)強制性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又具有強制性。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本身屬于民法的規(guī)范,既是指導民事立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是指導人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規(guī)則,同時也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這三方面因素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適用上的強制性:一是無論當事人是否有約定,誠實信用原則都是約束雙方當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條款,并且當事人也不得約定排除適用,即使約定排除,約定也為無效。當事人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包括法定的附隨性義務。二是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又需要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處理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這實際上也是法官的一種義務。當然,對于法官而言,能否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要依賴于法官的能動性,但一旦適用即得遵循其基本原理和要求,受其拘束。
(三)平衡性
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公平,其作用機制就是利益平衡機制,給予法官在利益平衡上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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