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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與違約競合怎么賠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27 22:20:59 387 人看過

締約人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有時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雙重賠償。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認,這時善意相對人就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使撤銷請求權,要求撤銷合同,由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不撤銷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構成要件時,在法律上導致相互沖突的民事責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種請求權,也稱請求權的競合。關于締約過失責任請求權的競合《民法典》沒有做出規(guī)定,我們應當允許當事人行使選擇權。

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二、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xiàn)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并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shù)姆秶鞒龈鼮榫唧w的限制,即賠償?shù)纳舷薏坏贸^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

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締約人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有時既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又構成違約責任。如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被代理人不予追認,這時善意相對人就享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行使撤銷請求權,要求撤銷合同,由代理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權;不撤銷合同,要求代理人自己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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