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的關系
(一)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jù)和最終要件。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過錯推定責任與過錯責任區(qū)別: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它不是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處:
1、舉證責任的分配
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
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fā)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民法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民訴的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2、過錯的輕重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
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qū)分為不同的程度,據(jù)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
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受害人的過錯對損害責任承擔的影響
過錯責任嚴格區(qū)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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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過錯嗎甘肅在線咨詢 2022-07-13未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過錯。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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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面以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西藏在線咨詢 2022-11-27能。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只有一種情形,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求職時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專業(yè)學歷信息、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欺詐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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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是用人單位錯香港在線咨詢 2022-07-13未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是用人單位的過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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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合同山西在線咨詢 2022-11-091、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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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2-11-15能。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只有一種情形,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求職時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專業(yè)學歷信息、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欺詐為由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