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認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時涉及的內容如下所示: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總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結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仲裁協議如被法院最終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zhí)行,法院的裁定不能上訴。
2.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確定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撤銷仲裁案件。原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在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后仍不撤銷其仲裁案件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作出無效的裁定后,另一方當事人拒不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凡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奧臺和涉臺經濟、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在決定受理一方當事人起訴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qū)所屬高級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法院同意受理,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未作答復前,可暫不予受理。在確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時,一般按照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確認。如果當事人未選擇法律的,我國一般適用仲裁地法律確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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