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宋莊畫家李玉蘭狀告農民馬海濤索要48萬元賠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宋莊法庭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判決馬海濤賠償李玉蘭基于信賴利益所遭受的損失共計185290元。雙方當庭均未表示上訴,歷時兩年多的官司終于塵埃落定。
2002年7月1日,李玉蘭與被告馬海濤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購買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辛店村房屋8間及院落,房屋價款45000元。2006年12月,馬海濤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返還房屋。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向馬海濤返還房屋,馬海濤向李玉蘭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價款93808元,同時該判決認定馬海濤為導致協議無效的主要責任方,應對李玉蘭的信賴利益損失進行賠償。李玉蘭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馬海濤賠償其經濟補償金480000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而被告馬海濤則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二審判決確定無效,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規(guī)定居民不能購買農村房屋,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李玉蘭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蘭與被告馬海濤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馬海濤以45000元的價格將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辛店村的正房五間、廂房三間及院落出售給李玉蘭。當天李玉蘭交清了房款,馬海濤交付了房屋。后李玉蘭對該房屋進行了整修,添加了衛(wèi)生間等附屬設施,新建了三間西廂房。后馬海濤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李玉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騰退房屋。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騰退房屋,馬海濤支付李玉蘭房屋及添附部分價款93808元,同時該判決認定馬海濤為導致協議無效的主要責任方,應對李玉蘭的信賴利益損失進行賠償。另查,經原告李玉蘭申請,2008年4月8日,經通州法院委托,北京中企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宅基地區(qū)位價值進行了評估,結果為房屋宅基地區(qū)位總價為26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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