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咨詢電話猛增
自進入2002年,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文件鑒定處聲紋實驗室就不斷接到各地打來的咨詢電話。打電話的人雖然身份各異但所關心的問題大體相同:他們手中的錄音帶能不能做鑒定?需要什么樣的樣本材料?你們的鑒定結論法庭是否承認?
鑒定中心文件鑒定處副處長李敬陽在回答問題時告訴他們,并不是所有的錄音資料都具備鑒定條件,而且錄音的清晰度與鑒定條件之間也不是簡單的正比關系,即能聽懂內容的錄音帶不一定就具備了鑒定條件,能不能做鑒定需要通過檢驗才能確定。樣本資料除了保證錄音質量外,還需要有足夠的與檢材內容相同的詞語。至于鑒定結論,需要經過法庭認證由合議庭來決定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事實上,語音司法鑒定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存在許多年了。早在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中,都已分別將視聽材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予以規(guī)定。鑒定中心是在1990年開展聲紋鑒定工作的,到目前他們已完成數(shù)百起案件的聲紋鑒定。
那么,為什么包括從事政法工作在內的許多人對聲紋鑒定遠不如像對諸如指紋、痕跡等鑒定那樣熟悉?
視聽資料證據被激活
李敬陽在向記者分析這里的原因時說,一是從總體上看,各類案件中有錄音材料的不多;再就是與過去的司法規(guī)定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項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按此規(guī)定,許多案件中出現(xiàn)的錄音資料,只要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錄制,都被排除到證據之外。
在民事案件中錄音材料是一種很便于當事人提取的證據,但由于把未經當事人同意與非法畫等號的司法解釋,使得錄音資料證據的出現(xiàn)少之又少。對此,一些司法人員和法學專家結合相關案例在報刊上展開討論,明確表示了不同見解,希望將來在民事證據法中對音像資料的使用作出更細致的規(guī)定,從而將已陷入尷尬境地的音像資料證據激活。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1995年的有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規(guī)定,合法的偷拍偷錄證據有效。
從聲紋鑒定室收到的咨詢電話猛增這一點看,新規(guī)定出臺后,音像資料證據確實已被激活。盡管這一規(guī)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才施行,但在此前人們已經開始進行這方面的準備工作了。
這樣的錄音資料能作為證據嗎
但是,李敬陽對記者說,從目前看提問題的比較多,真正送到鑒定中心來鑒定的屬于偷錄資料的只有一例,估計很快就會多起來
這是一起發(fā)生在某市的法院已作出判決的民事案件。幾年前,一家兄妹幾人湊錢買下了一家快倒閉的小工廠。當時他們商量好算是合伙經營。由于妹妹是原工廠的職工,懂得業(yè)務,就由她辦的執(zhí)照,經營也由她負責。買廠子時花費了十幾萬,而現(xiàn)在廠子升值到80萬以上,生產效益也很好。糾紛是由妹妹引發(fā)的:經營已經有了贏利,但她從不與哥哥們分紅,也沒開過股東會。為此,他們舉行過一次家庭會議,由老父親出面協(xié)調此事。會上,包括妹妹在內大家都說得明明白白,當初是合資買廠,屬于入股經營,如有贏利理應分紅。
此后不久,妹妹卻改變了說法,她不承認是入股,堅持是借錢,這個廠子屬她個人所有,并且還逼著住在廠內的一個哥哥搬出去,要收回房子供生產用。那個哥哥之所以住在廠內,是因為當初湊錢買廠時他把自己的住房賣了,他當然不同意搬出去,況且在別處也沒房子,他能往哪兒搬?于是,妹妹一紙訴狀送到法院,告哥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由于是家庭合伙經營,都是口頭協(xié)議,沒形成任何文字材料,所以哥哥一方拿不出證據來;而妹妹一方卻有經營執(zhí)照等作為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在案件中是屢見不鮮的。就在那次家庭協(xié)調會上,有一個哥哥偷偷錄了音,其中有妹妹承認是入股經營的話。錄音帶立馬被交給法庭。但這也仍然于事無補。妹妹在質證中提出兩條:
1、錄音帶上的話不是我說的;
2、這樣的錄音用科技手段可以偽造。法院最后判決妹妹勝訴。
哥哥一方對判決不服,告到了市檢察院,并提交了微型錄音帶一盤。今年3月中旬,當?shù)貦z察機關將錄音帶送到鑒定中心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是:錄音帶無剪輯;幾名話者身份均認定。根據這一結論,當?shù)貦z察院準備對此案的判決提出抗訴。
而在此前,鑒定中心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基本上不存在偷錄的情況。比如,1998年有一起期貨交易糾紛案,戶主在交易中虧了100多萬,他一查交易記錄,說有些指令不是他下的,這里面有欺詐。他每次都是通過電話指令操盤手交易,每一單交易指令都有錄音。這樣的案子顯然很容易搞清楚責任在誰。經對錄音鑒定,認定每一單交易均是按用戶指令操作的。
發(fā)生在北京某銀行儲蓄所的一起案子也很有特點。取款人要求本金續(xù)存取走利息,但是營業(yè)員工作失誤,不但給他辦了續(xù)存取了利息,還把本金也給了他。涉及幾萬塊錢。事后,取款人不承認給了本金。雙方協(xié)調解決無效,儲蓄所將取款人告到法院,并提供了有關內容錄像帶、錄音帶。此案的鑒定被委托給鑒定中心。經檢驗,取款人與營業(yè)員的對話很多,先一條條列下來,然后進行聲紋鑒定。最后,鑒定中心向法院提交的鑒定報告,包括錄像、對話內容、聲紋三項內容,均認定了取款人。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被告老老實實退了錢。
僅有證據意識還不夠
在那起兄妹房產糾紛案中,幸虧哥哥多了個心眼,偷偷做了錄音,否則,他們除了自己的陳述外,真是就拿不出任何證據了。李敬陽在向記者介紹這起案件時說:我們以前也接過類似的案件,審案的法院就認為,錄音帶雖是偷錄的,但它是能說明案件情況的惟一證據,為什么不能用呢?那時侯,有的地方把這樣的鑒定結論是作為參考資料來用的。
經口頭協(xié)議形成的民間經濟交往,如果一方不認賬了,那么錄音便是另一方事后固定證據的惟一方法。這里面的確包含著一個證據意識問題。因為在多數(shù)情況下,離開了證據就談不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據傳媒報道,新的證據規(guī)則公布后,有些大公司專門在談判室、財務部等處加裝了錄音錄像設備,以便將重要的活動同步記錄下來。許多市民去購房時也帶上了錄音機,以免在賣方事先的承諾不兌現(xiàn)時自己拿不出證據來。但是,僅僅有了證據意識還不夠,還應該知道一些相關的常識,否則,辛辛苦苦取來的證據很可能不具備鑒定條件。據有關專家介紹,這與錄音設備、錄音方式等都有關系。為了確保錄音證據的鑒定條件,最好能了解一些有關錄音的常識。
一部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減少了當事人舉證的難度?;蛟S,我們真的該考慮一下,為了應對可能發(fā)生的訴訟,適時撳下錄音鍵,讓口說有憑成為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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