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請求有哪些
勞動爭議訴訟請求包括: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fā)生的糾紛;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fā)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發(fā)生的糾紛;
5.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fā)生的糾紛;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fā)生的糾紛;
7.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的糾紛;
8.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fā)生的糾紛;
9.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發(fā)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勞動爭議一般有4個途徑解決: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4.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公司拖欠工資被仲裁,可能出現注銷或變賣財產的情況,財產保全即可助你討薪一臂之力,員工可在仲裁階段向委員會申請,并由仲裁機構向所在地法院申請。
《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規(guī)范保全程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zhí)行的,應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通知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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