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賠償范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jié)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賠償的標準問題
所謂行政賠償標準,是指確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和準則。從現(xiàn)代各國的實際情況看,行政賠償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標準:
一是懲罰性標準。即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除向受害人支付足以彌補損失的賠償費用外,還應向其支付懲罰性賠償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實際得到的賠償金大于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二是補償性標準。即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金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為標準,即根據受害人遭受損失的程度,給予相應的補償。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得到的賠償金基本上等于其實際受到的損失。
三是撫慰性標準。即國家只能在受害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范圍內盡可能地給予賠償。因此,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給予充分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所實際得到的賠償金一般小于其實際損失。我國法律過去對行政賠償標準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以致實際中對此認識和做法不一。為統(tǒng)一執(zhí)法,合理賠償受害人損失,國家賠償法根據我國財政的實際情況和受害人受到損害的不同情形及程度,采取補償性標準與撫慰性標準相結合的方式,確定了相應的賠償標準。
(一)人身自由權損害的賠償標準。公民人身自由受到行政主體違法侵權行為侵犯的,按日賠償一定數額賠償金。即行政主體違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自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應當按日賠償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數額,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數據為準。
(二)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賠償標準。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行政主體違法侵權行為侵犯的,既賠償直接損失,又賠償間接損失。其具體賠償標準為:
1、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公民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殘廢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告誡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生活費應當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應給付至死亡時止。
(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標準。行政主體違法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這里的直接損失是指由于行使主體違法行使職權所直接造成的已經發(fā)生的實際損失。財產權損害的具體處理方法和賠償標準是:1、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3、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損壞,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5、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這里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或生產用房的房租、水電費、職工工資、倉儲費用等。如果應當賠償個體工商戶本人因此而減少的收入,則應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6、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也均只賠償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值得一提的是,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行政賠償標準是全國統(tǒng)一的,不分地區(qū)差別、不分受損害公民有元職業(yè)或個人收人多寡、不分法人和其他組織經濟性質的差異和經營規(guī)模的大小,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都應按照法定標準予以賠償。此外,對于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在我國領域內,受到行政主體違法侵權行為損害,要求我國行政賠償的,在對等、同等原則下,我國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也應當適用上述法定標準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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