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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權、地上權與地役權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08 10:33:40 317 人看過

1、永佃權,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長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動產的權利。永佃權源于羅馬法。日本和臺灣的民法,仍然分別規(guī)定了永小作權和永佃權,但權利范圍較羅馬法時代小,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條規(guī)定的永小作權期限為20-50年,與羅馬法永佃權之永久性相異。我們完全可以借鑒羅馬法、日本民法和臺灣民法,建立我國的永佃權。

地上權地役權兩者同屬于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xiāng)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后者則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規(guī)定;后者則是由于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xù)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fā)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后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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