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佃權,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長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動產的權利。永佃權源于羅馬法。日本和臺灣的民法,仍然分別規(guī)定了永小作權和永佃權,但權利范圍較羅馬法時代小,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條規(guī)定的永小作權期限為20-50年,與羅馬法永佃權之永久性相異。我們完全可以借鑒羅馬法、日本民法和臺灣民法,建立我國的永佃權。
1、地上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xiāng)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后者則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規(guī)定;后者則是由于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xù)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fā)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后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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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一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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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合同
- 登記對抗主義
- 最小損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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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有害物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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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占有
- 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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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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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過失占有
- 按份共有
- 和平占有
-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 共同共有
- 隱秘占有
地上權又稱“借地權”。用益物權的一種。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營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種植林木的權利。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從而區(qū)別于作為債權的土地租賃。地上權的設定、變更和喪失,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在地上權存續(xù)期間, 權利人有對土地的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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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地下權和地役權的區(qū)別天津在線咨詢 2024-08-25概念不同:地上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地上權因土地劃撥,鄉(xiāng)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地下權是由于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行為,地下權則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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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非地役地的地役權嗎青海在線咨詢 2021-11-07地役權是為需役地方便而設定的物權。地役權是指根據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產來提高自己房地產效益的權利。別人的房產是供役地,自己的房產是需役地。地役權在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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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人的角色與權利寧夏在線咨詢 2025-02-08地役權是指涉及兩個地塊,即供役地和需役地,且這兩塊土地分別屬于不同的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擁有需役地土地所有權的稱為地役權人。 地役權人擁有兩種權利,即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積極權利包括對供役地的利用權,可以分為占有狀態(tài)和非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護水渠屬于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而在他人土地上通行屬于非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他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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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可以設置成永久嗎貴州在線咨詢 2023-01-15地役權的期限不能設置為永久,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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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相鄰權與地役權上海在線咨詢 2023-12-16相鄰權和地役權的區(qū)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有差異,地役權是屬于一種獨立的物權,它屬于用益物權;而相鄰關系則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兩者的法律效力有差異,相鄰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地役權則是通過當事人簽訂合同后所產生的。 3、兩者的限制程度有差異,相鄰關系是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方便和容忍的義務;而地役權的內容則是由當事人在自由的情況下進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