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如何區(qū)分?
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qū)分:
(1)權利性質
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二、代位求償權的發(fā)生事由有哪些?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后,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fā)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fā)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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