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16
勞動爭議指的是,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依法包括以下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
負責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包括勞動行政部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舉報、仲裁、起訴等多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列機構負責處理勞動爭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但只有有管轄權的上述機構才能處理。
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內?!秾徖韯趧訝幾h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
根據《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
勞動爭議受理范圍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勞動糾紛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起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
勞動爭議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guī)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間的規(guī)定如下: 1、對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仲裁時效是相對比較短的,勞動爭議發(fā)生一年之內,這是一般時效。但是也有特殊時效:比如欠薪加班工資,時效不受限。在勞動關系存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規(guī)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為管轄,這兩個之間是沒有先后順序的,可以是由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是單位所在地管轄。如果雙方分別向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
破產清算職工安置的勞動爭議如下:如果破產安置費是屬于勞動者工資的,破產安置費用糾紛是屬于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破產企業(yè)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qū)、縣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yè)培訓、介紹就業(yè)、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