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房屋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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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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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有: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退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使用技術秘密超出約定范圍的;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
擔保人可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zhuǎn)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zhuǎn)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