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仲裁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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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jiān)察投訴,要求補繳社保。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yīng)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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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裁決繳納社保的爭議。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xùn)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