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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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勞動爭議案件糾紛中,在有些情況下法律直接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法律對舉證責任作出明確分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對這一規(guī)定應做如下理解: 1.上述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重大,如用人單位對其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的事實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力,就將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技術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舉證而承擔不利后果的。 2.上述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是法定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并未完全免除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在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余的事實,仍然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舉證責任。即便是用人單位承擔法定的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提出反駁,也需舉證并承擔舉證責任。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定舉證責任,目的主要在于從公平角度出發(fā),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yè)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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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確定的,但勞動糾紛又適用特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由用人單位舉證。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歸納為六大類:①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原則為各國程序法普遍適用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②舉證責任的后果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的原則。舉證責任應從行為意義和結果意義兩種層面解析,后果責任指當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無法認真時,由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③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謂“有原則,就有例外”,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有時當事人既無舉證的條件,也無舉證的能力,相反對方當事人卻有條件、有能力舉證,在此情況下,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利益,更好地保護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從而需要舉證責任倒置來平衡當事人的責任。⑤舉證責任的免除原則舉證責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及訴訟主張明確表示認可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guī)律定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已知事實,能夠推斷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保全的證據(jù)。對于舉證責任的免除情形,當事人反駁以上事實的應負擔舉證責任。⑥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為上述五原則之補充,在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沒有規(guī)定時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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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如下: 1、一般由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那么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
2020.01.09 252 -
勞動爭議中關于工資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當事人對于自己主張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但在相關證據(jù)由對方掌握的情況下,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期限。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2020.07.08 291 -
事實勞動關系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常由勞動者提起,由勞動者提供證據(jù),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
2020.08.09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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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的原則是什么?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我國《
2022-05-06 15,340 -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是怎么規(guī)定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我國《
2022-04-28 15,340 -
勞動爭議案件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是怎么規(guī)定的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我國《
2022-05-05 15,340 -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應由哪些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按照我國《
2022-04-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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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怎么分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出借人在提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債權確實存在的證據(jù)。因此,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負主要的證明責任,借款人負次要的證明責任。如果出借人無法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合同確實存在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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