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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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需在一年內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下面,關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條件: 1、符合《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 (1)申訴人是與本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含繼承人、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訴人; (3)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圍和受訴仲裁委員會管轄。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期限: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提報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供副本; 2、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資料;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xù); 4、當事人對仲裁主體有異議的,還應提交主體資格的證明資料。 三、辦事程序: 1、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相應數量的申訴書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6、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7、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之外,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的,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四、辦理時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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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是: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雙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后,應當選定仲裁委員,在仲裁開始前應當先進行仲裁調解,如果經過仲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和解的,制作調解書并簽收送達。如果雙方之間的調解不成功的話,應該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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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
雙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后,應當選定仲裁委員,在仲裁開始前應當先進行仲裁調解,如果經過仲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和解的,制作調解書。在一方當事人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因該仲裁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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