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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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是: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 4.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雙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后,應當選定仲裁委員,在仲裁開始前應當先進行仲裁調解,如果經(jīng)過仲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xié)議和解的,制作調解書并簽收送達。如果雙方之間的調解不成功的話,應該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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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
雙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后,應當選定仲裁委員,在仲裁開始前應當先進行仲裁調解,如果經(jīng)過仲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xié)議和解的,制作調解書。在一方當事人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因該仲裁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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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如下:雙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后,應當選定仲裁委員,在仲裁開始前應當先進行仲裁調解,如果經(jīng)過仲裁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達成協(xié)議和解的,制作調解書。在一方當事人不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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