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定金是否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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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此可見,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不賣此房屋,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況就屬于這種情形,按照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應該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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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可以約定擔保人,也可以不約定擔保人,法律并未強制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有擔保人。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可以有擔保人,雙方自行決定即可,否有擔保人與合同是否有效無關。有效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要求當事人具有書寫證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實;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房屋買賣關系的成立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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