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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證的關系是: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并依規(guī)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進行續(xù)期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證的劃撥和出讓的關系如下: 1、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后將自動續(xù)期,但到期后是否需要繼續(xù)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如果國家征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jù)土地出讓的剩余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
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政府在批次報地—(把農(nóng)民手里的地報給上級批準收為國有土地)的時候給上一級政府或省級政府交的土地款項,交了后這些土地才能當?shù)卣褂谩?、土地出讓金是當?shù)卣岩呀?jīng)得到省政府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繼承都要變更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證變更流程主要是:1、申請。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jù)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年限出讓金有關系,一般是年限越長出讓金越多。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xù)期,經(jīng)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xù)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
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的,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在生活中的的理解就是一種的法律上的書面表達,凡變更土地屬權或變更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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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的,公民個人或者組織只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一定的方式讓與他人,轉讓后原權利人不再享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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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金收取標準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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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決定權不同。轉包是在原承包人與村內承包合同不變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第三方。由承包方自主決定,不用經(jīng)過發(fā)包方同意,但轉讓必須由發(fā)包方同意即可轉讓。第二法律后果不同。轉包是在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待轉包時間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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