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和土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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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xié)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復規(guī)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fā)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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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和土地轉讓二者的區(qū)別是:出讓主體為國有土地所有者,轉讓主體為國有土地使用者;出讓為他物權設定,轉讓為他物權轉移;出讓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須經申請、審批、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出讓為一級市場,轉讓為二級市場;出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證費,轉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稅費。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qū)別如下:出讓主體為國有土地所有者,轉讓主體為國有土地使用者;出讓為他物權設定,轉讓為他物權轉移;出讓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須經申請、審批、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出讓為一級市場,轉讓為二級市場;出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證費,轉讓涉及的費用主要是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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