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師普法為法師兄(原110咨詢網)原創(chuàng)內容,未經授權,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都視為侵權行為。
本案首先要確定張某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還是保險代理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口頭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勞動并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而保險代理關系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在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
保險代理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guī)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1.保險代理合同雙方不可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是委托代理關系。 2.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
個人保險代理關系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而委托代理關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fā)生的代理關系。
本案首先要確定張某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還是保險代理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口頭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勞動并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而保險代理關系是保險代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qū)別有以下五種: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有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只要協商的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并沒有嚴格規(guī)定,勞動關系以及勞務關系的性質。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存在較大區(qū)別。二者最主要的區(qū)別就在于,勞動關系受到勞動法律制度的周全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務關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