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彩仙訴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彩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運斌、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榮安與楊錦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彩仙訴稱,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將原告之女李園園招聘入公司文工團工作,并承諾對李園園的人身安全負責。二○○六年七月三十日,李園園被公司員工彭江謀害致死。八月四日,被告以乘人之危的欺詐手段,威逼原告簽訂了《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協(xié)議》,原告領取了補償費。由于被告管理不規(guī)范,未與李園園簽訂合同,沒有辦理養(yǎng)老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對李園園的人身安全沒有盡職盡責。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
1、賠償喪葬費8600元、死亡賠償金1853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9970元,合計263890元;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李園園死亡后,在云縣勞動監(jiān)察大隊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了《非因工死亡支付協(xié)議》,按國家政策進行了補償,并沒有威嚇、脅迫行為。自雙方達成協(xié)議至現(xiàn)在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被告不應當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當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原告楊彩仙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臨中刑終字第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欲證明彭江、張寶是被告的職工,李園園無責任。
(2)《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協(xié)議書》。欲證明協(xié)議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無效。
(3)《收據》三份。欲證明被告支付的費用。
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但認為證據(2)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可以證明李園園的死亡是彭江的犯罪行為、張寶的侵權行為所致,被告支付了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政策外補助、往返車旅費等合計40630元。
經審理查明:二○○四年,原告楊彩仙之女李園園被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招聘入公司文工團工作。二○○六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天)中午,被告的職工彭江邀約李園園、楊順蓮到云縣愛華鎮(zhèn)田心老媽媽水庫與張寶等人飲酒。當日十四時許,彭江、張寶、李園園、楊順蓮、李貞冉酒后前往水磨南箐河下面南河邊玩耍。彭江、張寶先下河玩水,后兩人將在河岸上休息的李園園強行拖入河里玩水,李園園掙扎反抗未果。彭江被河水沖倒后游回河岸,張寶、李園園被河水淹沒,張寶自顧游上河岸,李園園被河水沖走溺水窒息死亡。同年八月四日,在政府有關部門參加下,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協(xié)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喪葬費4035元、一次性撫恤費14795元、政策以外補助10000元、往返車旅費10400元、工資1400元,合計40630元。張寶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二○○七年三月十三日,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彭江、張寶分別賠償楊彩仙經濟損失20420元。二○○九年二月十六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李園園的死亡是因彭江的犯罪行為、張寶的侵權行為造成,彭江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兩人同時承擔了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李園園系被告云南瀾滄江啤酒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在職職工,其在休息時間死亡,屬于非因工死亡。按照《云南省企業(yè)職工保險福利待遇暫行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非因工死亡的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一次性撫恤費的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非因工死亡的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11個月。原告與被告訂立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協(xié)議》,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數額均按照因工死亡標準支付,另還享受政策以外補助,遺屬享受的待遇遠超過了政策的規(guī)定,協(xié)議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況且,被告已經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協(xié)議。因此,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彩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58元,依原告申請給予司法救助,準予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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